本专题为大家讲解的是中山市户口迁入、户口迁出、户口迁移、户口本补办、户口其他办理事项等相关的办事信息,大家可以通过本专题的内容了解更多户口的相关信息。

我要查询 : 户口迁入户口迁出户口迁移户口变更户口本补办户口办理其他事项

办理条件

全面放开放宽合法稳定居住就业入户:

持有我市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或无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但申请时在我市参保且连续居住半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申请落户中山,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随迁落户。

有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户口登记在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无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户口登记在工作单位集体户或参保地属地居委会(社区)集体户。

在中山市工作且符合下列情形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将户口迁入中山市:

1. 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

2. 具备初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

3. 具备中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人员;

4. 国家、省、市政策文件规定准予引进的人才。

上述情形人员申请入户前须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并取得人才入户资格。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入学、毕业、转(退)学按以下情形办理户口登记:

1. 非中山户籍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可按“先入户后就业”政策将户口迁入本市。

2. 非中山户籍的本市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的在校学生,可自愿将户口迁入可办理新生户口迁移的学校集体户;毕业后应办理户口迁移,将户口迁往经常居住地。就读期间未将户口迁入我市的,毕业时可迁入我市。

3. 因就读已办理户口迁移至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的本市生源,在毕业、退学、转学、辍学时,可将户口迁回原籍。

在本市有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户籍人员,其在我市居住生活的非本市户籍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请亲属投靠。


本市户籍收养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并取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登记证》,可申请将被收养人户口迁入本市收养人名下。

儿童福利机构接收弃婴(弃童)和法律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且尚未落户的其他儿童,由儿童福利机构向该机构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登记户口。

滞留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生活无着流浪乞讨受助人员,由救助管理机构报请所属民政部门在公办福利机构(安置场所)进行安置,福利机构(安置场所)向本市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提出安置人员入户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具有本市户口的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或在本市恢复户口:

1. 参军退役回本市;

2. 历史遗留的劳改释放或解除劳教、刑满释放等人员回本市;

3. 持户口迁移证件或遗失户口迁移证件在迁入地未入户而回本市;

4. 原失踪被注销户口后又重新出现的人员,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

5. 因结婚将户口迁到外省(市)夫家,现离婚(不含已再婚)且已回本市居住、就业;

6. 因弄虚作假非法落户后,被公安机关查处并被迁入地公安机关注销户口,回原户口迁出地恢复户口。

办理材料

全面放开放宽合法稳定居住就业入户:

(一)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现场填写的个人入户声明书。

(二)申请人在我市最近有效的参保证明(无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需提供)。

(三)申请人在我市“连续居住半年以上”的证明材料(无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需提供):我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含电子居住证),或在我市办理居住登记且连续居住半年以上证明材料(以受理单位通过系统核实为准)

(四)其他情形:

1.申请人的实际婚姻状况与居民户口簿记载不一致的,需提供结婚证(离婚证)或书面说明(需本人签名)。

2.有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随迁的 ,提供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结婚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登记证》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非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还需提供非婚生育说明、抚养权归属于申请人的相关证明。

随迁未成年子女其父母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同时按下列情形一并提交证明材料:随抚养权属方迁移户口的,提供抚养权归属于申请人的有效证明(如有效的离婚协议书、公证书、法院判决书);随非抚养权方迁移户口的,需经抚养权属方同意,由抚养权属方现场签署《同意子女户口随非抚养权方迁移声明书》或提供公证书、律师见证书。

(五)入户时按以下顺序登记入户地址并提交对应材料:

落户至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如房屋产权属于申请人配偶、子女的,需同时提供与房屋产权人的关系证明、产权人身份证件。

落户至集体户的,提供拟落户集体户户主首页(复印件加盖公章),申请人本人及配偶和子女在我市无住房证明。

落户至参保地属地居委会集体户的,还需同时提供参保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或在职证明(需体现申请人身份信息及企业注册标准地址);不能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地与实际居住地不属同一镇街的,以实际居住地址落户。

人才入户办理:

(一)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现场填写的个人入户声明书。

(二)市人社局出具的符合人才入户资格认定材料。

(三)其他情形

1.申请人的实际婚姻状况与居民户口簿记载不一致的,需提供结婚证(离婚证)或书面说明(需本人签名)。

2.取得人才入户资格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需提供以下证明资料: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结婚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登记证》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非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还需提供非婚生育说明、抚养权归属于申请人的相关证明。

随迁未成年子女其父母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同时按下列情形一并提交证明材料:随抚养权属方迁移户口的,提供抚养权归属于申请人的有效证明(如有效的离婚协议书、公证书、法院判决书);随非抚养权方迁移户口的,需经抚养权属方同意,由抚养权属方现场签署《同意子女户口随非抚养权方迁移声明书》或提供公证书、律师见证书。

(四)按以下顺序登记入户地址并提交对应材料:

落户至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如房屋产权属于申请人配偶、子女的,需同时提供与房屋产权人的关系证明、产权人身份证件。

落户至申请人父母亲名下住宅房屋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本人及配偶和子女在我市无住房证明、房屋产权人知情同意书。

落户至工作单位集体户或工作地人才公共户的,提供拟落户集体户户主首页(复印件加盖公章)、申请人本人及配偶和子女在我市无住房证明、工作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或在职证明(需体现申请人身份信息及企业注册标准地址)。

回原籍、恢复户口办理

(一)参军退役回本市

1.现场填写的个人入户声明书。

2.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落户通知证明材料。

3.居民身份证(《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部队或单位盖章确认)。

4.复户地址的居民户口簿(新立户免提交)。

5.原户籍地址因拆迁等原因无法办理落户的,按以下顺序登记入户地址并提交对应材料:

落户至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如房屋产权属于申请人配偶、子女的,需同时提供与房屋产权人的关系证明、产权人身份证件。

落户至申请人父母亲名下住宅房屋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本人及配偶和子女在我市无住房证明。

落户至原户籍地居委会(社区)集体户的,提供拟落户集体户户主首页(复印件加盖公章)、申请人本人及配偶和子女在我市无住房证明。  

 (二)历史遗留的劳改释放或解除劳教、刑满释放等人员回本市

1.现场填写的个人入户声明书。

2.相关部门作出的刑满释放的判决、裁定、决定、证明书,或批准假释、保外就医等法律文书。

3.复户地址的居民户口簿(新立户免提交)。

4.原户籍地址因拆迁等原因无法办理落户的,按以下顺序登记入户地址并提交对应材料:

落户至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如房屋产权属于申请人配偶、子女的,需同时提供与房屋产权人的关系证明、产权人身份证件。

落户至申请人父母亲名下住宅房屋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本人及配偶和子女在我市无住房证明。

落户至原户籍地居委会(社区)集体户的,提供拟落户集体户户主首页(复印件加盖公章)、申请人本人及配偶、子女在我市无住房证明。

(三)持户口迁移证件或遗失户口迁移证件在迁入地未入户而回本市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2.现场填写的个人入户声明书。

3.原户口迁移证(遗失户口迁移证的,现场签署《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属省内一站式迁移、跨省通办迁移的,调阅迁移档案(含电子迁移证件),协调迁入地核实确认未办理落户后办理。

4.复户地址的居民户口簿(新立户免提交)。

(四)原失踪被注销户口后又重新出现的人员,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

1.现场填写的个人入户声明书。

2.复户地址的居民户口簿(新立户免提交)。

3.申报人居民身份证(失踪人员没有办理居民身份证或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可不提供)。

4.人民法院撤销宣告死亡的生效判决书。

(五)因结婚将户口迁到外省(市)夫家,现离婚(不含已再婚)且已回本市居住、就业

1.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现场填写的个人入户声明书。

3.申请人的离婚证;有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体现子女抚养权归属于申请人的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等。

4.原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档案资料。

5.入户时按以下顺序登记入户地址并提交对应材料:

落户至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如房屋产权属于申请人子女的,需同时提供与房屋产权人的关系证明、产权人身份证件。

落户至申请人父母亲名下住宅房屋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本人及子女在我市无住房证明。

落户至原户籍地居委会集体户的,提供拟落户集体户户主首页(复印件加盖公章)、申请人本人及子女在我市无住房证明。

(六)因弄虚作假非法落户后,被公安机关查处并被迁入地公安机关注销户口,回原户口迁出地恢复户口

1.户口注销证明。

2.现场填写的个人入户声明书。

3.原户口迁移证件的复印件(加盖查处地公安机关户口专用章)。

4.复户地址的居民户口簿(新立户免提交)。

5.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材料。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入学、毕业、转(退)学户口迁移办理:

(一)应届高校毕业生入户

1.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现场填写的个人入户声明书。

3.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

4.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迁移证》。

5.入户时按以下顺序登记入户地址并提交对应材料:

落户至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落户至申请人父母亲名下住宅房屋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无住房证明、房屋产权人知情同意书。  

落户至实际居住地属地居委会(社区)集体户的,提供拟落户集体户户主首页(复印件加盖公章)、无住房证明、申报居住登记的证明材料。

(二)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新生入学入户

1.新生录取通知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现场填写的个人入户声明书(学校统一办理的除外)。

3.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迁移证》。

4.学校集体户首页。

5.录取新生名册(学校统一办理的提供)。

(三)本市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学生毕业入户

1.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现场填写的个人入户声明书。

3.本市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证。

4.入户时按以下顺序登记入户地址并提交对应材料:

落户至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落户至申请人父母亲名下住宅房屋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无住房证明、房屋产权人知情同意书。

落户至实际居住地属地居委会(社区)集体户的,提供拟落户集体户户主首页(复印件加盖公章)、无住房证明、申报居住登记的证明材料。

(四)毕业、退学、转学、辍学回原籍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现场填写的个人入户声明书。

2.属毕业的提供《毕业证》,属退学、转学、辍学的提供就读学校出具的退学、转学、辍学证明。

3.迁入原迁出地址父(母)家庭户的,提供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户籍民警核查迁出的原始记录并附纸质档案材料)、亲属关系证明。学生在校期间父(母)户口在市内发生迁移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迁出地公安机关反映家庭关系的原始迁出记录。

投靠入户办理

(一)投靠人、被投靠人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现场填写的个人入户声明书。

(三)被投靠人在中山户口所在地的房屋产权证明。

(四)亲属关系证明。

(五)随迁人员居民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结婚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登记证》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非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还需提供非婚生育说明、抚养权归属于申请人的相关证明。

随迁未成年子女其父母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同时按下列情形一并提交证明材料:随抚养权属方迁移户口的,提供抚养权归属于申请人的有效证明(如有效的离婚协议书、公证书、法院判决书);随非抚养权方迁移户口的,需经抚养权属方同意,由抚养权属方现场签署《同意子女户口随非抚养权方迁移声明书》或提供公证书、律师见证书。


办理流程

全面放开放宽合法稳定居住就业入户:

迁入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受理,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同意,迁出地审签通过后,迁入地受理窗口办结。符合户口迁移“一站式”“跨省通办”办理条件的,由迁入地、迁出地公安机关协同办理户口迁移,申请人无需前往迁出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人才入户办理:

迁入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受理,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同意,迁出地审签通过后,迁入地受理窗口办结。符合户口迁移“一站式”“跨省通办”办理条件的,由迁入地、迁出地公安机关协同办理户口迁移,申请人无需前往迁出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回原籍、恢复户口办理:

迁入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受理,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同意,迁出地审签通过后,迁入地受理窗口办结。符合户口迁移“一站式”“跨省通办”办理条件的,由迁入地、迁出地公安机关协同办理户口迁移,申请人无需前往迁出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入学、毕业、转(退)学户口迁移办理:

迁入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受理,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同意,迁出地审签通过后,迁入地受理窗口办结。符合户口迁移“一站式”“跨省通办”办理条件的,由迁入地、迁出地公安机关协同办理户口迁移,申请人无需前往迁出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投靠入户办理

迁入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受理,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同意,迁出地审签通过后,迁入地受理窗口办结。符合户口迁移“一站式”“跨省通办”办理条件的,由迁入地、迁出地公安机关协同办理户口迁移,申请人无需前往迁出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办理地点

中山市公安局神湾分局

公安分局地址:神湾镇神湾大道中52号

电话:23186001

宥南派出所地址:神湾镇彩虹路13号

电话:23186027

神溪派出所地址:神湾镇神湾大道南159号

电话:23186035

中山市公安局港口分局

联系地址: 广东省中山市港口镇兴港中路170号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0760-23187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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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落户指南】
    ▶2025中山入户新政
    《中山市户口迁入登记管理规定》2025年1月1日实施
    2025中山入户新政主要变化(政策解读)
    ▶中山目前的落户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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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才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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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靠入户
    ☞类型:投靠配偶入户、子女投靠父母入户、父母投靠子女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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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生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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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中山户口迁入登记管理规定政策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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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2025.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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