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中山解除收养登记需要什么材料?办理流程是什么?中山本地宝小编整理了一些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办理条件
1、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市民政局凭法院判决书办理审批。
3、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市民政局凭法院判决书办理审批。
4、曾在中山市民政局办理过《收养登记证》的;
5、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的须征得本人同意
办理材料
办理流程
1、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是中山市的,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中山市民政局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2、市民政局收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回收养登记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办理时限及地点
办理时限:收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自次日起30个日历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回收养登记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办理地点:中山市行政服务中心 中山市民政局服务窗口C8-C11(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
办理费用
收费标准:不收费
咨询电话:0760-89817142,0760-89817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