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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异地就医医保报销办理指南
2020-12-03 15:39【我要纠错】

【导语】:中山人在异地就医的医保怎么办理报销?

办理条件

  一、I类人员

  1、异地居住:

  ①已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一到四级工伤伤残退休职工;

  ②拟回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在异地购房(或租房),或跟随子女、亲属居住等,将长期(1年以上)定居于异地。

  2、异地工作:

  ①由单位长期(一年以上)派驻异地某一城市工作的在职人员;

  ②该单位在我市参保,且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

  二、Ⅱ类人员

  1、参保人在我省同一异地居住、工作(学习)连续达6个月以上;

  2、选定的医院可通过省医疗保险结算管理平台(下称“省平台”)与我市实现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所需材料

  一、新增

  1、基本资料:

  (1)《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人员申请表》(原件,异地居住的一式两份,异地工作的一式三份);

  (2)申请人本人有效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如他人代办,还需提供代办人有效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

  (4)申请人本人在中山的建行、农行、中行、工行、广发行和交行开户的通存通兑的存折或借记卡、储蓄卡;已在中山领取养老金的提供养老金存折;一到四级工伤伤残退休职工提供领取伤残津贴的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2、补充资料:

  (1)异地居住

  ①回异地原籍居住的,提供申请人本人户口本或户籍证明;

  ②在异地购房或长期租房的,提供房产证(购房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或居住证等异地长期居住的证明;

  ③随亲属在其户籍所在地居住的,提供亲属的有效身份证及户口本;

  ④随亲属在非其户籍所在地居住,提供亲属有效身份证、异地的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或居住证等异地居住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异地工作

  ①《广东省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异地工作备案表》(一式两份);

  ②单位出具的代办委托函(原件);

  ③与公司签订有效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④I类异地工作人员:提供单位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证明(提供在异地开设分支机构的当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有效证明材料);

  ⑤Ⅱ类人员中异地工作(学习)人员:提供本人在工作地的居住证或暂住证等当地居住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单位出具的长期外派工作的证明(原件,含工作时间地点等信息),如由外派异地学习的,还需提供学习机构的证明(含学习时间、地点及内容等信息)(原件和复印件)。

  二、资料变更

  1、《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异地人员资料变更表》(原件);

  2、申请人本人有效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代办的,需提供代办人有效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如单位委托代办的,还需提供单位出具的代办委托函(原件);

  5、变更异地定点医院的:

  ①同一城市变更定点医院的:提交《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人员申请表》(原件);

  ②如因改变异地城市而需变更定点医院的,则按“新增”提交相应的资料,重新办理异地就医手续。

  6、如变更银行帐户的:提供变更后的存折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7、异地工作人员需延长异地就医有效期的:还需提供新的有效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办理地点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医疗保险业务前台

办理时限

  一、异地人员登记

  1、异地居住:受理后当月办结。

  2、异地工作: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审核通过后的当月办结。

  二、Ⅱ类人员就医管理

  收到医院上传住院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

办理程序

  携带所需资料到医保科前台办理相关手续。

政策依据

  (1)《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中府办〔2010〕52号)

  (2)《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中府办〔2010〕23号)

  (3)《广东省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暂行)》(粤人社发〔2015〕38 号)

相关表格

  1.《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人员申请表》

  2.《广东省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异地工作备案表》

  3.《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异地人员资料变更表》

办理方式

  前台办理

咨询电话

  (0760)12333

注意事项

  1、2016年1月1日起必须使用新表格《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人员申请表》,但过渡期仍可接受旧表格。

  2、单位外派的异地工作及学习人员的登记、变更及医疗费用报销等业务均需由单位办理。

  3、劳动合同的期限需在1年以上,原则上申请时需距合同终止日期2个月以上。

  4、异地工作的有效期为生效当月至参保人本次劳动合同的截止月份。如需延期,需在有效期结束前一个月内办理异地工作登记延期。

  5、异地学习的有效期为生效当月至参保人本次学习结束的截止月份。

  6、目前Ⅱ类人员仅限于在广州、珠海长期居住、工作和学习的人员。所选医院仅限于以下已通过省平台与我市实现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的医院:

  广州:广东省人民医院、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中山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中山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中山大学第三附属医院、中山大学第六附属医院、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南方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广州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暨南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华侨医院)、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武警广东省总队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二一医院、广东省口腔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五八医院、广东药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珠海:珠海市人民医院、珠海市妇幼保健院、珠海市第二人民医院。

  7、Ⅱ类人员在所选定点医院就医时,用身份证在医院登记后,我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参保人可在出院时直接联网完成医保结算。

  8、一到四级工伤伤残退休职工需社保局工伤科在《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人员申请表》上确认盖章。

  9、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后,原则上6个月之内不能取消,参保人只能在已选定的定点医院就医。

  10、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后,凡在属我市市内医保定点医院就医的,均不能直接刷卡结算,非因急病住院的医疗费用我局不予报销。

  11、身份证和银行卡需双面复印,银行卡背面需有持卡人签名。

  12、参保人可在与异地同一医保统筹地,选择最多三家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作为以后就医的定点医院,最好其中一家为三级医院;当地未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选择镇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作为异地就医定点医院。

  13、参保人应由所选医院将《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人员申请表》上的相关内容填写完整并盖章后,再到当地社保部门审批盖章。

  14、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不含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劳务派遣性质单位的非本市户籍参保人,不办理异地工作登记手续;已经办理出国、出境的参保人不予办理异地工作(居住)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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