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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2016-01-04 10:36【我要纠错】

【导语】: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遵循哪些原则?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具有哪些特点?本地宝小编为你解答

  一、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遵循哪些原则?

  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遵循以下五项原则:建立全民医疗保障体系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坚持用人单位、个人缴费与集体扶持、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医疗保障水平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

  二、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具有哪些特点?

  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是政府主导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公平性、共济性和非营利性。二是覆盖面广。参保范围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及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非本市户籍学生。三是保基本、多层次。财政对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非本市户籍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给予一定补贴。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满足较高层次医疗保障需求。

  三、社会医疗保险年度起止和参保缴费在哪个时间段?

  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社会医疗保险年度;每月1日至25日为当月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时间。

  四、参保人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城镇职工由所在用人单位负责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本市户籍农村居民由所在村集体负责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本市户籍城镇居民以家庭户为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人身份)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非本市户籍学生,由所在学校负责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五、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如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属用人单位缴纳的部分,从失业保险基金帐户中划转;属个人缴纳的部分,从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中代收代缴。

  六、基本医疗保险按什么基数和比例缴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逐月缴纳。

  (一)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2%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按缴费基数0.5%的比例缴纳;

  (二)本市户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缴费基数2.5%的比例缴纳;

  (三)除前两类人群之外,本市户籍城乡居民按缴费基数1.5%的比例缴纳;市镇(区)两级财政各按缴费基数的0.5%,对当月参保缴费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进行补贴;

  (四)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非本市户籍学生,按缴费基数1.5%的比例缴纳,并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财政按缴费基数的1.0%给予补贴。

  七、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如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一)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并按月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所在用人单位按其退休当年度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以及基本养老待遇中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月数为缴费月份,一次性全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能按月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本市户籍参保人,按本市户籍城乡居民缴费标准逐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我市办理了养老保险继续缴费的非本市户籍参保人,以个人身份逐月全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并按月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全额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可申请由逐月缴纳方式转为一次性缴纳,按提出申请当年度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以及申请办理一次性缴费当月参保人年龄相对应的基本养老待遇中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为缴费月份,一次性全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八、《办法》实施前已办理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办法》实施后是否需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办法实施前,已办理一次性缴纳原综合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费手续的退休人员,可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年度累计支付限额最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九、补充医疗保险按什么基数和比例缴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缴费基数的10%的比例逐月缴纳,其中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7%的比例缴纳,在职职工个人按缴费基数3%的比例缴纳;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以及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非本市户籍学生,按缴费基数10%的比例逐月全额缴纳。

  十、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如何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

  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并按月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可按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逐月全额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经济情况,对参保人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给予补贴。

  十一、参保单位不再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应如何办理变更手续?

  用人单位不再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应于当年5月23日前到地税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其它参保单位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办理变更手续后,参保单位和参保人从当年6月起,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十二、参保单位参加补充医疗保险需要哪些条件?

  参保人在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以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应以用人单位、家庭户或学校为单位(以下称参保单位)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内所有人员均应参保。

  十三、《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原综合基本医疗保险一次性缴费手续的退休人员,《办法》实施后是否需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

  《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原综合基本医疗保险一次性缴费手续的退休人员,可不再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可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年度累计支付限额最高的医疗保险待遇。

  十四、参保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何时开始享受医保待遇?

  参保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自缴费月的次月1日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停止缴费月的次月1日起,不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十五、基本医疗保险有哪些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和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十六、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额标准是多少?

  住院起付额标准为一级医院600元,二级医院800元,三级医院1000元,市外定点医院1200元。

  十七、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的报销比例是多少?

  参保人因病住院,发生超住院起付额标准以上部分的医保费用,在市内一、二级定点医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在市内三级定点医院住院的,1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医保费用,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1万元以上部分的医保费用,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自付15%;转市外定点医院住院的,1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医保费用,统筹基金支付78%,个人自付22%,1万元以上部分的医保费用,统筹基金支付83%,个人自付17%。

  十八、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累计支付限额是多少?

  参保人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1年的,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2.5万元;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年以上的,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10.5万元。

  十九、特定病种有哪几种?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如何享受?

  特定病种包括慢性肾功能衰竭(长期透析治疗)、肾移植术后和骨髓移植术后。

  患特定病种的参保人,在门诊就诊所发生的医保费用,每3个月累计一次,按市内三级定点医院住院起付额标准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以住院方式进行结算。统筹基金支付的累计费用部分,在参保人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中予以扣减,超过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年度累计支付限额的部分,由参保人个人自付。

  二十、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标准是多少?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用,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2个月以上的,按以下标准由统筹基金支付:流产的,一次性支付300元;引产的,一次性支付1500元;经产道分娩的,一次性支付3000元;剖宫产或多胞胎的(含多胞胎剖宫产),一次性支付4000元。

  参保人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6个月的,不能享受生育医疗待遇;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定额标准的30%支付。

  二十一、出生3个月内的新生婴儿如何参保缴费?

  出生3个月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婴儿,允许其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期间所发生符合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予以支付。

  二十二、参保人因病情需要转往市外定点医院就医,如何办理转院手续?

  参保人确因病情需要转往市外定点医院诊治的,应由具有转院资格的定点医院办理转院手续后,才能转往市外定点医院诊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支付。具有转院资格的定点医院有:中山市人民医院、中山市中医院、中山市博爱医院、中山市第二人民医院(限传染疾病及皮肤疾病)、中山市第三人民医院(限精神疾病)、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江门市中心医院、江门市五邑中医院。

  二十三、参保人未办理转院手续,自行转到市外医院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参保人未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自行到市外定点医院诊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专家组审定,符合转院条件的,按本办法规定的实际报销费用的70%予以支付,其余30%由参保人个人自费;自行到市外非营利性医院诊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审定符合转院条件的,按本办法规定的实际报销费用的50%予以支付,其余50%由参保人个人自费。不符合转院条件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二十四、补充医疗保险有哪些待遇?

  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包括普通门诊(用个人医疗帐户支付)待遇、特殊病种门诊统筹待遇和住院补充医疗待遇。

  二十五、个人医疗帐户划入标准是多少?

  根据参保人的年龄,按以下标准(定额)每月划入个人医疗账户资金:36周岁以下的,划入60元;36周岁以上至46周岁以下的,划入75元;46周岁以上的,划入97.5元。

  二十六、个人医疗帐户支付哪些范围内的费用?

  个人医疗帐户用于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含门诊、住院)就医,由个人支付的属医保目录内的费用,或者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属医保目录内药品的费用。

  二十七、我市补充医疗保险有哪些特殊病种?特殊病种门诊统筹有哪些待遇?

  我市补充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共有20种,分别是: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并肺原性心脏病、高血压病二期(含二期)以上、冠心病、糖尿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氏综合征、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慢性心功能衰竭(心功能II级以上)、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活动期)、类风湿性关节炎、血友病、珠蛋白生成障碍性贫血(地中海贫血)、慢性肾功能衰竭(非透析治疗)、各类恶性肿瘤、癫痫、脑血管疾病后遗症(脑栓塞、脑出血和脑梗塞等疾病引起的后遗症)、多发性硬化症、重症肌无力。

  特殊病种门诊统筹待遇: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办理了特殊病种(含两种以上特殊病种)登记的,个人支付的门诊医保费用累计超1000元以上的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70%,社保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5000元。

  二十八、补充医疗保险有哪些住院待遇?

  连续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满1年以上的参保人,因病住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含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后,社保年度内个人支付的医保费用累计超过4000元以上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90%。

  二十九、补充医疗保险年度累计支付限额是多少?

  补充医疗保险年度累计支付限额(含特殊病种门诊统筹待遇和住院补充医疗待遇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与连续缴费时间挂钩。参保人连续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满2年不满3年的以及满3年以上的,年度累计支付限额分别为8万元、10万元和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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